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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用地買賣是否要扣繳土地增值稅?問題一:道路用地買賣是否要扣繳土地增值稅?答:依據土地稅法39條規定,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道路用地,在政府徵收前出售予他人,可免徵土地增值稅。1.必須是「都市計畫法」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。若是依其他法規(如區域計劃法等)的道路用地,則不適用。2.將由政府以「徵收」或「區段徵收」方式取得或未 明文規定者。3.不是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道路用地問題二:若進行買賣,是以公告現值交易,還是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交易比較合理?答:因為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,土地的用途嚴重受限,將來只有等政府來徵收。但政府的徵收的時程緩慢,快則二至三年,慢則二十年。若地主缺資金想變賣土地,通常會以「低於」公告現值的方式出售。通常按公告現值的二成至六成成交,不過還須視個案而定。問題三:家人希望再等待漲價的空間,但由於土增稅減半只到明年初,以後就無此項優惠,所以請教大家意見?答:出售符合規定的道路用地,免徵土地增值稅。所以你不用考慮土增稅減半的時限。因為你的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,將來只有等被政府徵收,所以臨近土地的漲跌,其實跟你們沒有太大的關聯。要決定是否出售,那要看你目前有沒有資金上的需求。問題四:道路用地就不能抵繳遺產稅了,請問是真的嗎?答:現行「都市計畫法」第50條之1規定,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、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,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。又「遺產及贈與稅法」第30條第2項規定,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,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,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,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,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,分12期以內繳納,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,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。另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」第44條及第46條第1項分別規定,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,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,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,其抵繳價值計算,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價值為準。在此,土地係指當期的公告現值。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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